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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2021-07-01

最新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2021-07-01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最新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2021-07-01

修订后的《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原2014年7月1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国测管发〔2014〕31号)废止。

  

一、分类分级

本标准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两部分。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有法人资格,并同时达到通用标准和所申请专业类别的专业标准要求。

  取得乙级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应在专业标准规定的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甲级测绘资质无作业范围限制。

二、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法人资格证书。

  (二)符合专业标准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材料和劳务合同;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

  (三)符合专业标准规定的技术装备的所有权材料。

  (四)符合通用标准规定的材料。

  (五)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应当提供符合专业标准规定的测绘业绩材料。

三、技术人员

对在本标准实施前测绘单位已有的用于申请测绘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不离开本单位的前提下,实行“老人老办法”,原有专业和职称等级继续有效。没有测绘专业高级职称的注册测绘师可以计入中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